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宝府〔2005〕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6月17日印发的《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宝府办〔2004〕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宝山区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向本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源,确保本区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顺利实施,加强配套商品房的认定、招标、设计施工、销售、交付等的管理,按照“规范程序、项目招标、对口供应、封闭运作”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配套商品房,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 (定义)
本意见所称的配套商品房,是指政府组织引导、提供优惠政策,企业开发建设,向本区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基地中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负责并牵头协调本区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规划局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编制)
各有关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量,向区房地局申报配套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
区房地局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房屋拆迁总量和本区配套商品房建设能力,将配套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 (项目认定)
各有关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经区政府批准的配套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对应拆迁基地的基本情况拟订配套商品房具体建设地块,报区房地局,并由区房地局向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申请配套商品房项目认定。
第七条 (建设责任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