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实现食品安全无缝监管,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活动,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行为。
二、关于豆芽的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监管由农户分散生产豆芽的行为;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管工业化的豆芽生产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有形市场内销售豆芽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餐饮服务环节豆芽使用的行为。
三、关于“瘦肉精”的监管。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贸粮部门负责加强屠宰环节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自检制度;质量技监部门负责肉品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四、关于食品储存与运输的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地产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储存和运输;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的企业;质量技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