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8日至10月16日)。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围绕整治重点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假劣有毒有害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沟通协作,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规范各类重点食品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三)整改提高阶段(10月17日至10月30日)。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督促各项整治措施和整改目标得到落实。并根据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典型做法,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强化整改,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尤其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监管的薄弱环节,分解整治任务,明确整治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到任务明确,责权一致,措施到位,务求实效。
各级政府(包括各乡镇办事处)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应明确主要领导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等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非餐饮类摊贩的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类摊贩的监管。城管要加强对流动性食品摊贩清理整治。各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生争议时,由市食安办上报省食安办解释确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以及农业部门还要承担行业管理职能,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整治行动的监督指导,同时建立和完善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公益宣传与加强舆论监督。
(二)努力推进食品安全诚信建设。统筹企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不断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监督企业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措施,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努力解决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建立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退出机制,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三)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无证经营行为,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尤其是对见利忘义,置人民生命与不顾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分子或企业,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严惩。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