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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1年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2011年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效能监察方案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市民生工程十件实事之一,实施好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1〕56号)、《关于2011年新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工作部署》(新政部署〔2011〕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开展效能监察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1〕273号)要求,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各责任单位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认真履行职责,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确保2011年底前完成新开工廉租住房18016套、公共租赁住房4510套、棚户区改造8000户的建设任务。
  二、效能监察对象
  2010-2011年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分管)副职均为监察对象,具体是:各县(市)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及其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平原新区及其正县级主要领导和主管副职,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有关单位及其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目标任务是否分解,责任制是否建立等。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及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情况。
  (三)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新政办〔2011〕56号、新政部署〔2011〕5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按照任务节点,及时完成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各项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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