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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日 宝府〔2004〕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2004年2月16日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特此通知。

本区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指导方针,坚持依法抗震救灾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宝山区整体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强化区政府统一领导,结合上海地区的震情形势背景和本区实际,制订宝山区地震应急预案。
  1.2 编制目的
  1.2.1 加强区政府对本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增强区政府对地震抢险救灾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1.2.2 提高宝山区抗震救灾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1.2.3 理顺本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体制,确定地震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设置及职责,明确各有关部门分工,依法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1.2.4 规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程序,完善与宝山区特点和实际相适应的应急处置体系,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有序化和决策科学化。
  1.3 编制原则
  1.3.1 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和危害,增强市民居安思危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不断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方法。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减灾工作纳入本区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本区应急管理水平。
  1.3.2 以防为主原则。把灾害预防作为本区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对灾害事故发生发展全过程的应急处置能力。
  1.3.3 分级管理原则。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要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一般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由街道、乡镇组织协调,有关责任救援部门参加。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4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998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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