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本区的政府采购活动,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沪库财【2009】51号)要求,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明确对中小企业产品优先采购的内容,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
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政府采购要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范围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精神,优先采购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福利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资格审查时不得排斥和限制福利企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章 监督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采购人应当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贯穿于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实行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社会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
(一)受理举证、举报和投诉;
(二)确定监督检查单位和监督检查事项;
(三)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四)对被查单位实施检查;
(五)调查核实相关事实情况;
(六)反馈监督检查结果;
(七)向有关部门通报检查结果并作出处理决定等。
第七章 考评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对各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