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按照《宝山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安全、保密。在评审过程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篡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建档保存,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组织采购的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沪财库【2009】8号)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采购时,在采购文件中应明确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因素和分值。且采购需求不得超出自主创新目录产品的技术规格,以确保自主创新产品能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采购文件应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供应商以其目录产品进行投标的,在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时,不得以其注册资本、规模、业绩等商务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拒绝其投标或予以废标。
采购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
第二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节能产品清单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未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