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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的支付手续,区级预算单位和街镇分别按照《宝山区区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宝财[2008]121号)和《关于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意见》(宝府办〔2009〕5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供应商监督

  第十条 资格或资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不得采取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
  第十一条 供应商采购过程的行为规范。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在规定的程序以外进行协商谈判。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 合同和履约
  (一)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应当在收到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约;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后,区财政局可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完成后,供应商应当主动积极配合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质量和服务。供应商必须为采购人及时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销售伪劣、冒牌、走私商品,必须兑现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或合同中约定的售后服务。
  第十四条 质疑和投诉。供应商认为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实名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若对询问或质疑不满,须按规定以实名书面方式向区财政局进行投诉,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与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参加采购情形。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区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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