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应按部门预算布置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采购预算批复的基础上,根据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细化项目,制定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形式,并将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的行为规范
(一)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不得在采购文件中或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用户需求书中列入有违公正、公平的内容。并不得擅自对已审定的采购文件做出修改。
(三)采购人代表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任何倾向性意见或歧视性言论。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该主动回避。
(四)采购人必须按照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及其他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六)按照《
政府采购法》要求,对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按时作出解释或书面答复。
第九条 对采购结果的要求
(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标准、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招标文件和书面答疑的要求(包括技术质量专业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提出的特别要求)。
(二)采购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确需要变更的,变更金额不得超过中标、成交通知金额的10%,并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中止合同。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中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区财政局,并按《
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关的责任。
(四)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不得在办理项目验收时设置障碍,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报区财政局备案,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