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依法对政府采购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办【2009】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各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要遵循宝山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另行制定),依法实施采购。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负责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负责对政府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
第五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构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六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实施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章 对采购人的监督
第七条 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