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1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委、办、局:
区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做好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做好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帮助区域内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担保难的矛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做好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既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更是促进企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本区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实现本区“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
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其获得银行贷款,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风险共担原则
为切实控制风险,当发生贷款代偿情况时,由相关银行承担10%~15%;市、区两级政府按照6:4(高新技术企业)和5:5(一般企业)的比例分担,其中区级部分由区与街镇(园区)按75:25的比例分担。
(三)聚焦重点原则
对符合国家、本市、本区产业政策和要求,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特优新产品项目;引进新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吸纳就业型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等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三、担保资金来源和运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