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保护项目公示期过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二)已实施与创新保护项目内容类似项目的单位,如在创新保护项目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优先保障获创新保护单位的各项权利。
第十八条 创新保护项目一经批准并通报,即享受保护政策。在保护期内,广东保监局将不接受其它保险机构同类项目的创新保护及创新备案申请。保险机构违规销售未经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产品、推广未经监管部门许可的销售模式、提供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保险服务的,监管部门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获批准的创新项目,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对口业务处室应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审核批准。申请人应在行政审批申请材料中注明获得创新保护、创新备案的时间,并附上广东保监局相关通报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 对于创新项目,广东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广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种创新扶持、项目基金、表彰奖励中予以择优推荐。对未报备的创新项目不予推荐。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创新项目,广东保监局帮助相关单位积极争取中国保监会、广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指导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于积极争取本单位总部机构创新扶持政策,将创新试点放在广东的驻粤机构,广东保监局将协助其与总部进行沟通协调。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保险创新奖励基金,每年组织对全省优秀保险创新项目、优秀保险创新人才进行评选和奖励。广东保监局授予的创新项目数量及实施成效作为评选和奖励的主要参考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成效显著、社会效益良好的创新项目,广东保监局将协助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广东保监局每年对各单位创新情况进行总结,向全行业通报各单位创新项目数量及主要内容,同时抄送各保险公司总公司。
第二十六条 广东保监局每年就创新项目进行评估,并对该单位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作出工作评价。项目实施成效显著,领导小组组长表现突出的,向其总公司推荐。
第二十七条 广东保监局将各单位创新情况将作为加分项纳入产、寿、中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及转变发展方式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