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符合创新保护条件的项目,广东保监局于决定给予保护前在广东保险行业内对其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如公示期内没有出现异议或出现异议但未被采纳,广东保监局将给予创新保护,并将结果在广东保险行业内通报。
(五)广东保监局对创新项目保护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撤回项目应由申请单位另行申报创新备案。
(六)在非珠三角地区推出的农村保险创新项目保护期限为1-3年,其他创新项目保护期限原则上为1年。
(七)创新项目保护期限可以申请延长。申请单位应于保护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广东保监局提出申请。广东保监局同意延期的,应及时在广东保险行业内予以通报。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广东保监局将提前终止创新项目的保护,并将结果在广东保险行业内予以通报:在获得保护后三个月内未实施,缺乏正当理由的;实施过程中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干扰了广东保险市场秩序的;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无法及时、有效克服的;未将创新项目的实施进展、重大变化及时向广东保监局报告的;创新项目保护申请人申请终止的;其它广东保监局认为需要终止保护的情况。
(九)自广东保监局给予创新项目保护日之起,同一保险公司在广东以外行政辖区实施同一或实质相同的项目的,保护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创新备案项目的申报及备案
(一)保险机构提出创新备案项目申请,需向广东保监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包括:《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创新项目说明书。说明书应当对创新项目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的名称、负责部门、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创新项目的名称、具体实施方案、合法合规情况、施(试)行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隐患、发展规划,创新项目的研发背景、创新点、特色及意义等。
(二)对符合创新备案条件的项目,广东保监局书面审查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将结果在广东保险行业内通报。
(三)创新项目备案后,市场反映类似项目已多次实施,经查实后视为创新性不足,取消备案。
第十四条 对创新保护项目申请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在创新保护项目公示前,广东保监局工作人员及申报单位有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同时报备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提交项目材料。
第十六条 对创新项目,申报单位应进行跟踪管理,跟踪时间不少于两年。
(一)创新项目实施后均应按项目撰写年度总结报告,介绍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及政策建议,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广东保监局。
(二)创新项目未满两年终止的,应于终止后30日内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在广东保监局对创新保护项目进行公示期间,各单位应认真研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