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单位应成立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统筹本单位创新工作,指定一名创新工作联系人,并将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及联系方式报广东保监局。
第七条 各单位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广东省(不含深圳)范围内的创新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及时汇总、整理各级分支机构创新工作情况,按要求向广东保监局报送材料。
(一)同一单位有不止一个省级分支机构的,由省分公司牵头相关分支机构成立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创新工作联系人必须由省分公司员工担任。
(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统筹协调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创新工作,牵头成立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如成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等,参照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东保监局创新管理办公室备案,组织做好各项交接工作,帮助新成员熟悉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九条 驻粤各省级保险公司每年应至少要开展一到两项保险创新项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积极开展创新项目。
第十条 创新项目管理分为创新保护项目和创新备案项目(以下统称“创新项目”)。
(一)创新保护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创新保护: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或实质类似的创新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公开使用过;具有独创性及推广价值。
(二)创新备案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创新备案:类似项目在广东省保险市场上未大范围推广或应用;申请单位在广东省范围内未有同类项目进行开发实施,或与已有的做法相比有实质性改进;具有在全省或在全行业推广的价值。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实施的创新项目应于实施后30日内报广东保监局申请创新保护或创新备案。
第十二条 创新保护项目的申报、批准及终止。
(一)保险机构提出创新保护项目申请,需向广东保监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包括:《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创新项目说明书。说明书应当对创新项目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的名称、负责部门、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创新项目的名称、具体实施方案、合法合规情况、施(试)行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隐患、发展规划,创新项目的研发背景、创新点、特色及意义等。
(二)提交创新保护项目申请的保险机构为非法人机构的,须提交所属法人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两个以上保险机构就同一或实质类似创新项目申请保护的,受保护权只授予最先申请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