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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1]300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汕头保监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保险业创新管理及保护机制,优化创新环境,强化行业创新意识,提高广东保险行业综合竞争能力和科学发展能力,我局制定了《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创新机制,努力提高创新能力,积极开展保险创新工作。

  二、各单位应按照《办法》要求,成立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及联系方式报广东保监局备案。

  三、各单位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对2011年1月1日以来在广东省内实施的创新项目进行清理,按《办法》中“创新备案项目”要求报广东保监局备案。

  联系人:张莉、廖凡璐

  电话:020-38361260、38320885

  邮箱:li_zhang_01@circ.gov.cn

  附件: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保险业创新管理及保护机制,优化创新环境,强化行业创新意识,提高广东保险行业综合竞争能力和科学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粤各省级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创新工作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险创新项目”指由保险经营机构、保险从业人员自主或参与开发研究,根据保险行业实际,就经营管理、保险产品、销售方式及渠道、保险服务、自律机制、产学研合作等各方面进行改进、变革或创新,形成有新颖性、突破性和实用价值成果,有利于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保险创新”,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广东保监局负责对广东省保险创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对创新项目中需要保监局协调的内容,协助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争取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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