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和监理合同;
(三)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及资格条件;
(四)其它需要的文件。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类别、技术难度和工程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能力等,遵照差别化监督原则,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查时,可利用相关仪器、设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主要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机构对每次抽查、抽测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及监督工作概况;
(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三)工程结构、建筑节能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抽查、抽测情况;
(四)对质量问题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及质量问题整改反馈情况;
(五)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抽查情况;
(六)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并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工程监督档案保存时间与工程档案存档期限一致。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