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按规定进行验收;
(四)见证涉及结构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和送检;
(五)对重点部位、关键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六)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整改到位并复查;定期向监督机构报告所监项目质量状况,及时上报工程施工过程中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事故情况;
(七)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出具监理评估报告;
(八)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检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符合有关要求;
(二)按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三)按技术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向监督机构上报;
(四)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及结论真实、准确,并按规定上传检测信息;
(五)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抽查工程实体质量;
(四)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
(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六)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