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4〕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对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县政府制定了《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四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稳定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机制,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县实际,编制本县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列入县人民政府折子工程和重大事项督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