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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煤气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煤气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冀安监管人〔2011〕133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就煤气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煤气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各培训机构要在《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招收学员,不得超资质培训。
  二、煤气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对照现行特种作业目录确定。要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要求,制定规范的培训教学计划,合理设置课程,于培训前7个工作日逐级报送省局,并按照省局审批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从事煤气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要切实加强培训期间对学员的管理,建立并严格落实学员考勤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严防弄虚作假。从事煤气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必须参加省局组织的教师资格培训,从2012年1月1日起,所有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必须取得省局颁发的教师培训合格证。
  四、对于新列入特种作业目录范围且已经省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资格)证人员,培训内容、培训学时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规定的相应类别人员培训要求的,可按程序直接报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申请,经考核合格后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培训内容、培训学时不符合规定的相应类别人员培训要求的,需补足学时和相关内容后,按程序报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申请,经考核合格后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报送此类人员的考核申请时,同时应提交培训机构对于学员培训情况的合格证明和所在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意见。
  五、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做好煤气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监管工作,负责抓好培训考核过程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要求进行培训,坚决做到坚持标准不走样,严格程序不变通,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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