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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关于延庆县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安置办法
  城镇退役士兵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择业。自谋职业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自主择业者,用工单位同意接收后(不占分配指标),由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愿自谋职业和自主择业者,由安置部门负责安排到各类企业单位。农村退役士兵按政策回农村安置。
  三、优惠政策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签订相关协议并经过公证后,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3万元,士官在3万元的基础上按每年军龄增加1500元,伤残军人在义务兵或士官的基础上增加1万元)。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县财政每人拨付2000元的就业培训费,为他们的就业铺好路、搭好桥,并做好全程跟踪调查,随时了解他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个人档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组织关系由所在乡镇(街道)接收管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三)县人力社保局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北京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相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等优惠政策。
  (五)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非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就业的发放生活补助费,最低保障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2011年7月1日以前480元)。发放时间为:退役士兵从2011年2月1日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之日起,直至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出分配介绍信为止。
  (六)对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县财政每人拨付2000元的就业培训费,以提高其劳动技能和就业率。各乡镇(街道)要大力推荐其作为基层组织后备力量,鼓励和扶持有技术专长的退役士兵发展畜牧、养殖、种植业等,要从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扶持。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注重实效,广开渠道,积极开发使用两用人才,主动帮助解决退役士兵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保障措施
  (一)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人力社保局要积极配合县民政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并落实安置计划。采取公开岗位、择优录用的办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单位,均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县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后,一周内到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接收手续。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提档不及时、实行隐性上岗的单位,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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