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大价发[2011]84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1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1]2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均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11]61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二、商品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将预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行新建的商品房到市物价局备案;其他区、市、县及先导区新建的商品房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商品房经营者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须按附件一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三、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商品房经营者,须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其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详见附表一),对许可纳入当期销售的所有商品房要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并按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公示房源的销售价格明细表(详见附表二),实行一套房一标价。
四、商品房经营者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受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拟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实际销售价格为销售给购房者的最终结算价格,严禁经营者在销售价格之外,向购房者收取任何费用。
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件一: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提交的资料明细
附 表:1、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
2、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
附件二: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略)
大连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提交的资料明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商品房项目的立项批复
4、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抵押的需抵押银行出具同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住宅成本测算表
9、建筑面积测绘明细表
10、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11、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细表一式四份及电子版(每套房房号、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面积、销售价格、总价款、户型)
12、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拟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附表:1
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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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盖章): |
楼盘名称 | | 坐落位置 | |
土地性质 | | 土地使用年 限 | 自 年 起 至 年 共 年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房屋交付使用时间 | |
容积率 | | 绿化率 | | 车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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