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台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98号),设立台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 取消组织实施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3. 取消指导全市法学会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 加强监督管理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2. 加强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三)制订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国外(境外)在我市设立的律师机构。
(五)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六)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全市“12348”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