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98号),设立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 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有利于提高综合竞争力、完善投资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产业集中。
2. 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市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