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市场主体增量行动促进经济发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培育各类市场主体,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1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市场主体增量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市场主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经济发展的活力所在,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不仅是衡量一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而且是转方式、调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虽然近几年我市市场主体发展势头较好,但与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存在发展不快、不够、不优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努力盘活存量、引入增量、做大总量、提高质量、增强能量,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经济工作任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市场主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深入开展市场主体增量行动,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市场主体增量行动的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市要通过深入开展市场主体增量行动,实现以下目标任务:
(一)全市内资企业(含私营企业)新发展数、总户数年均增幅不低于10%;
(二)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新发展数、总户数每年保持明显增长,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每年保持稳步增长;
(三)全市个体工商户新发展数、总户数年均增幅不低于15%;
(四)全市四类市场主体(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经营资金)同比增幅高于户数增幅;
(五)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年均增幅不低于20%;
(六)全市新申请注册商标及农产品商标年均增幅不低于10%,全市商标注册量、涉农商标件数和驰名商标件数实现显著增长。
三、全面落实促进市场主体突破性发展的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