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报告工作,涉及全局性的、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重大问题,由州长或副州长报告;涉及州人民政府某个方面的工作,州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秘书长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但报告稿须经州人民政府审定。
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由院长报告;州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由检察长报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经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副职报告。
在我州的中央和省属垂直部门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由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于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工作报告和有关资料送交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临时决定听取有关工作报告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州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办事机构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有关机关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参加执法检查、工作视察和专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送请分管副主任审核、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签,再交由常委会办公室按统一的文件格式印发有关机关和部门。组织了执法检查的,则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有关机关和部门。同时报送州委有关领导、州委有关部门参阅。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要督促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进展情况。有关机关应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于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