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分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各方要充分利用各自资源,积极协助担保公司、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在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上及时处置质押物,有效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对有条件还款但故意逃避债务的企业提起诉讼追究企业及其业主的法律责任。
  逾期代偿的贷款,可以从该企业享受市、区(县)政府的各项扶持资金中扣还。

第六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政策管理

  第十九条 补贴和奖励的对象: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贷款的,或者正常还本付息的,均已备案的企业;对以知识产权质押企业放贷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为质押的知识产权作评估并由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二十条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方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贷款贴息: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按银行基准利率30%给予贴息。
  (二)费用补贴: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发放贷款后,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保险费、担保费,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所发生的评估费,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
  (三)直接出质补贴和奖励:对直接接受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而放贷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按照贷款额度的2.5%给予奖励;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
  (四)其他奖励:对参与担保的社会中介担保公司,按照贷款额度的3.5%给予奖励;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对参与分担风险、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绩优秀的资产评估公司,按照评估费的25%给予奖励。
  同一笔贷款的利息和相应名目的费用已获得国家、市、区财政资金补贴的,只享受差额补贴。
  第二十一条 企业、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资产评估公司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盖单位公章);在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窗口受理,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项目,除已备案的有关材料外,需要提交:
  (一)已偿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或者发放贷款的证明材料(银行划款凭证)等;
  (二)与申报补贴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