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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符合:
  (一)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已使用年限不少于二年;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
  (二)使用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
  (三)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质押的著作权应当符合:
  (一)依法有效的著作权;著作权存在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
  (二)质押著作权相应的作品符合国家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融资方式
  (一)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的融资方式。
  (二)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三)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商定法律允许的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第三章 融资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融资用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对违规使用者,银行、担保人应当终止合同,收回贷款。对未能还款的,依法追究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责任,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贷款额度。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知识产权短期融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同时不超过知识产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企业可以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协商办理续贷。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上、下浮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单位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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