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服务窗口接受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咨询,介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需的中介服务机构,向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推荐企业等服务;衔接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做好相关工作;受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备案,办理企业贷款后的费用补贴、利息补贴,执行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资产评估公司的奖励政策等。
第四条 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确保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本金中优先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融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融资对象,是指在本区内依法设立、运行良好,需要融资、依法拥有知识产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等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政策的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企业应当符合:
(一)原则上有二个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一年的盈利纪录;
(二)财务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健全,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稳定的销售市场;
(三)注册在本区,已经过本区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税收归本区税务部门征管;
(四)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企业业主以个人保证做反担保;
(六)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经营管理者、技术持有人、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还应当是专利登记簿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或者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
第六条 质押的专利权应当符合:
(一)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五年;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存在其他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
(二)包含质押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初具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
(三)包含质押专利权的项目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如果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秘密的,在申请时声明;
(四)与包含质押专利权的项目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专利权一并质押;与包含质押专利权的项目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商业秘密,在申请评估时列出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