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财政局拟订的《闵行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闵行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闵行区公共财政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财政是政府的整体财政行为,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实施的政府收支活动,财政预算信息是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围绕公共资金的分配使用、公共政策的规范运用、公共预算的监督审查、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改革和公共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财政改革焦点,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公共财政性资金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第二章 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公开的原则。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 稳步推进的原则。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统筹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推进,最终实现预算信息透明公开。
第五条 真实有效的原则。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本部门业务特点,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公开形式应行之有效,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易于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 公开的主体
第六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有侧重、上下结合,共同做好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一)区财政局受区政府委托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和其他财政预算信息的公开,并负责做好全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制订以及对主管预算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工作。
(二)各预算主管部门作为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民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其他财政预算信息的公开工作,同时积极稳妥地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四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预算、决算信息(见附件一)
区财政局作为负责区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财政信息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经区人代会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审议通过的区本级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以及区对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体制结算和转移支付的情况等。政府预决算应全面真实反映政府收支状况,政府预决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又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一般预算收入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又包括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各类转移性收入。预决算表的收支项目基本编列到款级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决算表按照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编列。及时向社会发布月度本级预算收支情况,包括月度数字、累计数字及简要的分析和说明。向社会主动公开区本级财政用于民生方面支出和土地出让收支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部门预算信息(见附件二)
各预算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除实现区本级部门预算全部报送区人大审议(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除外)之外,原则上应将报送区人大审议通过的本年度区本级主管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本年度本级主管部门预算支出总表及其编制说明作为最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向社会主动公开,科目公开至项级。
第九条 民生专项资金信息(见附件三)
按照“谁实施、谁公开”的原则,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对区级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流程和资金分配结果等,要向社会主动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政策导向、支持对象、分配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节点等要素。
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重点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政策、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发放标准、发放形式等。
第十条 绩效评价信息(见附件四)
在完善现行绩效评价各项制度基础上,对列为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预算管理项目支出的立项评价、执行评价、结果评价的各类信息要全过程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区财政局负责公开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第三方中介机构重点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总报告等信息的公开。
(二)相关主管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绩效评价项目的基本概况描述、自评报告、相关文件、政策依据等信息的公开。
第十一条 其他财政预算信息(见附件五)
(一)区财政局向社会主动公开区和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以及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编制要求等预算管理制度;将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办法、分配依据、主要因素、计算公式、分配结果以及使用管理规定向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主动公开。
(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需公开的其他各类财政预算信息。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将根据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扩大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范围,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外公布。
第五章 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信息将根据区委全委会表决结果,分步骤、分内容、分层次逐步公开,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制度。
(一)本年度政府预算、部门预算信息原则上在当年度人代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
(二)上年度民生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开。
(三)绩效评价信息原则上在阶段性评价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区财政局门户网站是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各预算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是各部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暂无信息化平台的部门,可以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预算信息。
第十五条 其他可通过区内主要媒体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等载体对外发布各类财政预算信息,利用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印制文件政策汇编、宣传资料等方式便于公众获取信息。
第十六条 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方式主要是其门户网站,在此基础上也可以通过政府办事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等载体,将分配到人(户)的姓名、地址、标准、金额等情况详细公开,方便人民群众查询。
第六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七条 报送人大公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