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引导乡(镇)、村及农民个人自行投资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为乡(镇)、村及农民个人自行投资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创造条件。一是乡(镇)、村、农民个人能够自行投资实施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立项规模,凡建设规模达到15亩、坡度在25度以下、新增耕地60%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即可立项;二是对于乡(镇)、村或农民个人自行投资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由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项目勘测等前期工作;三是乡(镇)、村或农民个人能够自行投资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由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和农民实施,并签订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协议,明确项目实施完成期限、新增耕地质量、监管措施、履约责任及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等要求。
(二)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逐步建立并完善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机制。对于乡(镇)、村、农民个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投资者。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与投资者签订补充耕地协议,明确补充耕地实施完成期限、投资模式、工程质量要求、新增耕地质量、监管措施、履约责任及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等要求。
四、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管理,保障投资者利益
(一)规范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
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及流转,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与投资者签订补充耕地协议条款中时应明确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购并管理使用。各区、市、县在保证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外,结余指标全部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后,在全市范围调剂有偿使用。指标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的,指标使用价格不低于20元/平方米(具体价格由市里统一制定)。未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拆借补充耕地指标。
(二)合理确定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价款分配,保障乡(镇)、村、农民个人及社会投资者的权益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按不低于20元/平方米的价格收购各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结余指标,各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扣除前期投入资金及工作经费,并留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后期培肥地力补助费用、后期管护费后,剩余资金原则上全额拨付乡镇、村、农民个人和投资者,从而进一步调动乡(镇)、村、农民个人及社会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积极性。后期培肥地力补助费用、后期管护费用由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落实和监管工作。
五、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