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0〕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8日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顺义区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注重工作实绩,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职的过程、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促进绩效提升的管理行为和工作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本区履行政府职能的行政机构以及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见附件1)。
第四条 本区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工作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注重多元导向、激励创优。
第五条 成立区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精神文明办、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食品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计划;
(二)组织开展年度绩效管理工作;
(三)审定绩效管理专项考核细则;
(四)研究和协调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为做好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考核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区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绩效办”),区绩效办设在区政府督查室,由区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委派专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考核日常工作,并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