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
(冀中医药〔2011〕80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在原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工作和全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全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
现将《河北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及评估细则》及《河北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及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联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 孙庆臣
联系电话:0311-85989707
附件:
1.河北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2.河北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及评估细则
3.河北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及评估细则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河北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确保先进单位建设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单位建设分为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和全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县(市)为主,可适当包括部分农村居民较多的市辖区;全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市辖区为主,可适当包括社区中医药服务开展较好的县级市。
第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河北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及评估细则》和《河北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及评估细则》,组织专家依据标准对各市申报的先进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合格的分别授予“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省级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具备申报条件的,作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第四条 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全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筛选确定全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名单并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推荐,负责辖区内各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申报河北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市)人民政府积极主动承担建设任务;
(二)县(市)卫生局积极开展各项中医药工作;
(三)县中医医院已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的相关标准;
(四)乡镇卫生院均设置符合标准的中医科和中药房,并开展中医药服务;
(五)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第六条 申报河北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人民政府积极主动承担建设任务;
(二)区卫生局积极开展各项中医药工作;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并开展中医药服务;
(四)4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药服务。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拟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县(市、区)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表格样式附后),并附实施方案。
(二)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对提出申请的地区进行审核,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审核合格地区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三)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确定河北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单位名单。
第八条 先进单位建设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及评估细则》和《河北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及评估细则》,按照经审核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建设周期从确定为建设单位开始,一般为2年时间。
第九条 先进单位建设实施过程中,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建设工作督导及中期评估。未能通过中期评估的建设单位,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先进单位建设资格。
第十条 先进单位建设期满后,经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组织专家预评估合格后,应当及时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提出检查评估申请。
第十一条 先进单位的检查评估,采用现场检查与专家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先进单位通过检查评估后,经公示无异议,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公布名单,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十三条 全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行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复核制度,对于期满后复核不合格或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地区,“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动废止。
省中医药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有关设区市卫生局印发期满告知通知,督促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期满的地区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将与每年的检查评估工作同步进行。
复核工作按照《河北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河北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下列地区可申请全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核:
(一)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满5年的。
(二)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荣誉称号满5年的。
(三)全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满5年的。
复核合格的地区,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将继续授予“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十五条 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应制定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初审同意后,于次年4月底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审核后实施,并争取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先进单位建设地区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全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
第十七条 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将在项目安排、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施过程中,对建设措施不力、弄虚作假、挪用专项建设经费及建设期间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将取消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进行督导检查。对于工作规划落实不力、擅自撤销(合并、转制)县级中医医院或县级中医医院发生重大医疗安全责任事故的地区,将取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