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沪松府(2010)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区政府决定,统一授权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全区国有企业履行监管职能。在国资国企改革重组推进工作中,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及出资监管企业下属企业的增加、减少或名称变更,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随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