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经济适用房项目法人招标准入条件及操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经济适用房项目法人招标准入条件及操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松府〔2011〕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经济适用房项目法人招标准入条件及操作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松江区经济适用房项目法人招标准入条件及操作办法的实施意见

  我区新一轮大型居住社区选址共四个基地:泗泾南拓展、佘山21丘、南部及叶榭基地共占地27.76平方公里,其中,泗泾南拓展与佘山21丘基地已确定将在十二五期间建设不少于360万平方米保障房,仅该两基地需投入建设资金约250亿元。
  根据市政府第二批保障房基地建设“以区为主”原则,保障房建设的实施运作主要由区来推动落实。对照我区的实际情况,保障房建设所需资金投入已远非区级财力及区国资所能承受。为此,经区府常务会议讨论,拟适当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业绩突出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松江保障房建设。现就经济适用房项目法人招标准入的条件及操作方法规定如下:
  一、项目建设企业准入条件和违约责任
  (一)准入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并承诺项目施工建设由建筑一级以上资质(含一级)单位施工。
  2、具有较强经济实力,银行存款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银行资信证明。
  3、书面承诺:签订建设合作意向书后,参加项目法人招标前,向区保障房建设共管账户(由各基地总开发企业设立,并与地块建设单位共同监管)中划入用于建设意向地块保障房的建设专项资金(建设专项资金=建设地块地上、地下建筑面积总和×建安及配套单价,单价初定4500元/m2)。该部分资金将专项用于意向地块保障房的建安及配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分批提取使用。
  4、书面承诺:签订土地划拨协议书后,即按协议条款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意向地块的土地款(经济适用房土地款=意向地块土地面积×300万元/亩;市属动迁安置房土地款=意向地块土地面积×428万元/亩)。
  5、项目建设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公司税收属地化缴纳。
  6、开发业绩优良,获得国家或市级住宅建设荣誉。
  7、项目建设企业开发以宗地为最小单位,一个宗地只能由一家开发,不能联合竞投、联合开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