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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部队管理和保护国防军事设施,维护部队和营区安全。
  第七条 公路和市政等部门,应做好通往部队驻地道路的维修养护,保证道路完好。
  第八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对军用机动车辆通行和停车一律免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地方公益事业或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必须报区双拥办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条 部队驻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保障部队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落实各项补贴,帮助部队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和发展农副业生产。
  第十一条 教育、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应从师资、教材、场地等方面,协助驻军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优先办理驻军参训人员技能等级鉴定,并适当减收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落实责任制,确保兵员质量和征兵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落实维护国防利益的责任。
  第十四条 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要设置专门售票窗口和候车室(席)。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商业、医疗、文化等服务场所可以设立“军人优先”标志,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进入本区公园、风景名胜区、纪念馆、博物馆,凭有效证件免门票;文化和体育场馆对上述人员观看电影、演出和体育比赛实行优惠。
  第十六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依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抚待遇。
  第十七条 对年老体弱、没有工作能力、生活困难的农村复员军人,应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口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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