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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松府〔201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松江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区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松江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意见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意见所称随军随调家属,是指驻沪(松)部队军官、高级士官的随军随调配偶。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意见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拥军优属工作得到落实。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宣传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计划,加大拥军优属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拥军优属意识和国防观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拥军优属的良好风尚。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从事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教学科研、遂行重大临时性勤务等活动,需要协助的,部队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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