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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意见(试行)》的通知

  区上市办要加强对全区企业的排队梳理,长短线结合加快上市后备梯队建设。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企业上市良好氛围。对质量较好的规模型企业,创新能力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潜力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企业,经营收益较稳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龙头企业,概念新、资源充足的农业企业,要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全区滚动建立30家培育上市后备企业队伍。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类别,加强业务分类指导和扶持培育,积极发挥境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才优势,为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指导、专业辅导,切实帮助企业提高上市能力。
  九、不断加大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考核力度
  各部门、镇、街道、园区要把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列入重要的日常工作,明确工作部门和工作职责,制定年度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计划,强化工作责任考核,加快把辖区内的行业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型企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成上市公司。建立对各部门、镇、街道、园区的考核奖励制度,企业改制上市(包括买壳重组上市),列入年终考核激励奖项目。
  十、本意见(试行)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2006年6月25日发布的《松江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试行意见》同时废止。

  松江区改制上市企业培育对象条件

  工商和税务注册在本区、在近期有改制上市意愿、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办法要求或符合境外拟上市地股票发行有关要求的成长型企业,经确定列为本区上市培育对象。
  其基本条件为:
  (一)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
  (二)拟在主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财务指标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并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3、最近一期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4、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三)拟在创业板上市,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并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最近一期末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30%;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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