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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设立扶持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自2008年起,每年预算安排 1000万元人民币。
  五、确立本区上市培育对象
  工商和税务注册在本区、在近期有改制上市意愿、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办法要求或符合境外拟上市地股票发行有关要求的成长型企业,经确定列为本区上市培育对象。
  六、拟上市企业的申报确定程序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企业,填写书面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一经确认,企业可享受本意见的鼓励扶持政策。
  七、实施鼓励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一)培育对象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公司过程中为涉及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以及股权转让应缴纳的税收,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相当于区财政所得50%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为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和境外上市进入程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运作)的企业在相关中介费用方面予以财政扶持。
  (三)对已经进入上市辅导期或报批程序的企业,鼓励企业将募投资金留在本区,对其募投项目予以优先配置资源。对拟上市企业在本区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予以立项或报批。
  (四)对完成改制的拟上市企业,符合各类政策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要求的,优先推荐,实行政策聚焦。
  (五)对完成改制的拟上市企业,在申请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区有关部门采用集中会审,加快限期办理。
  (六)对完成改制的拟上市企业发展中引进人才、员工招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技能培训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本区的,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八)鼓励我区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区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本区的,视同本区企业改制上市予以支持。
  (九)企业实现上市或通过并购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取得相对控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区、镇两级予以奖励。
  八、不断强化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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