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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企业面向本单位、本产业园区内提供给职工的单位租赁住房,可不受准入条件限制。
  3、申请和审核程序
  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区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确认后,交运营机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房管局备案。区房管局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及时落实整改。
  4、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标准
  申请人为单身或者2人家庭的,可以承租一套一居室房屋,申请人为3人及以上家庭的,可以申请一套两居室房屋。当房源供应紧张时,对于有两个及以上房间的住房,允许拆套使用。可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集体宿舍人均面积应控制在8平方米。
  八、租赁价格
  1、确定租赁价格
  应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来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具体由运营机构按规定制定,报区发改委、物价部门和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得单方面提高租赁价格。
  2、租金支付方式
  (1)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租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现正在拟定具体实施方案);
  (2)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可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
  (3)用人单位集体承租安排的,承租单位应与运营机构订立租金支付方式。
  九、签订租赁合同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服务和管理由运营机构自行实施。运营机构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运营机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单位集体租赁的,运营机构应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十、强化监督管理机制
  1、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区发改委、建交委、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规土局、房管局、人保局、公安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监督举报,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明确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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