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对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检查,各项任务的安排和协调推进。
(二)区房管局
区房管局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协调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方案拟定等工作,做好建设项目的认定。
(三)区建交委
做好建设项目认定的协助工作。
(四)区规土局
负责编制和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土地供应工作。做好建设项目认定的协助工作。
(五)区环保局
做好建设项目认定等有关工作的协助。
(六)区发改委
负责做好不同区域、不同项目的确定审批,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确定审批。做好建设项目认定的协助工作。
(七)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所需专项资金。做好建设项目认定的协助工作。
(八)区人保局
负责引进人才的认定工作。
(九)区公安分局
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相关信息,协助进行人员认定。
(十)区审计局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审计工作。
(十一)区监察局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运行机制、公职人员履职情况、勤政、廉政等事项的监督工作。
(十二)各街道、镇、园区
街道、镇、园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单位租赁住房在业务上受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在日常运营上由其自行管理。
七、规范供应管理机制
1、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对象
(1)外来务工人员;
(2)引进人才(由区人保局出具证明材料);
(3)本区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夹心层(不符合申请廉租房标准,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对象家庭);
(4)本区户籍住房困难青年职工;
2、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四项条件:一是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两年以上;二是已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因我区发展需要引进的专业人才或者做出贡献的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根据上述标准,各运营机构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应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