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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2011〕8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上海市松江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上海市松江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
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4年12月修订)、《上海市科技进步考核条例》(2010年9月修订),加快本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积极培育新兴产业,优化高新技术产业结构,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松江区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可按照市政府颁布的指导目录,通过松江区科委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区科委设立“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咨询和申报受理等服务。
  二、区科委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职能部门,负有宣传发动,受理申请、审核推荐、部门协调、政策落实和全程服务的职责。
  三、在区财政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由区财政局主导,区科委配合,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实施。
  四、鼓励和促进具有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松江兴办科技企业。区科委、财政、税务等部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凡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区科委组织推荐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五、本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属性,按照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策要求,分别给予项目贷款贴息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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