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教育部门应及时、足额将公用经费拨付到学校。
(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范公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师资队伍
(一)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备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56号)配备教职工, 满足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学校的专任教师学科和职称等结构合理。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聘任、晋升的必要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新补充教师,小学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原则上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中小学校长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其中:初中校长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城镇小学及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四)学校教师应参加每五年一轮的全员培训。学校应建立校本培训制度,每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五)学校要按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的心理健康教师和生活管理、炊事、安全保卫等人员,生活管理、炊事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第八章 学校管理
(一)学校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义务教育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应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至少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学校须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须符合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三)学校应按规模内设分管教学、教研、学生、后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机构职能和人员职责由学校规定。学校须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等都要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