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琼发〔2010〕13号),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我省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是我省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三)本《标准》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达标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 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趋势,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确保办学规模适宜。
2、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带。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3、学校设置应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所及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场所。
4、学校布局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城市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农村学校布点应充分考虑人口、地理和交通等条件,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可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置农村寄宿制学校。
(二)学校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