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琼教〔2011〕62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各中学:
根据《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琼发〔2010〕13号)的要求,为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我省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是我省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为我省义务教育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二、《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达标的原则,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标准》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并落实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创建计划和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
四、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标准》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十二五”期间我省重点组织实施八大教育工程的契机,结合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改扩建工程和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等工程,加大对低于《标准》学校的改造力度;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尽快提高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标准》的比例,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五、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广大中小学校校长认真学习和理解《标准》的有关内容,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工作。
六、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实施《标准》过程中,要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注意积累经验;如遇到什么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