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9月份,根据区环保局公布的环保工作重点和资助项目计划申请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审批)
区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当年和下一年度环保工作和污染防治重点,于当年9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估,同时建立项目滚动库。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草案、专家评估结果及区财力状况,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和金额,并编入下一年度区环保局的部门预算。
第九条 (资金下达)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准后,由区环保局发出批准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凭通知与区环保局签订《上海市杨浦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合同》或《上海市杨浦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
区财政局按照排污费收入入库进度、项目进度、用款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或贷款贴息手续。
第十条 (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项目任务书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项目应达到的环境、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须根据项目进度定期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区环保局根据项目进度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须向区环保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或环境效益评估。
第十二条 (使用监督)
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区环保局应当立即停止项目拨款并通知区财政局停止项目拨款或贴息。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进行清理,并将已拨未用的专项资金如数上缴拨款部门。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不按批准用途以及项目合同或项目任务书要求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实施项目内容的,按照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