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纳、集中汇缴和上缴专户三种。
(一)直接缴纳是指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缴纳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2、针对定期缴款的固定单位缴款人,执收单位经区财政局同意,可与缴款人签订银行托收协议,并通过区财政局与执收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定期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连同银行托收凭证一同交托收银行托收,托收银行直接将收妥后的款项解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缴款人可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二)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通用票据,向缴款人直接收取款项。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或持收款时已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收费专用、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上缴专户是指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区财政局认可的票据,缴款人凭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票据,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由执收单位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汇总填写《单位直接上缴财政专户收入项目清单》,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