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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区发展改革委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区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区发展改革委要跟踪项目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将年度稽察结果抄送区监察局,作为被稽察单位年底绩效考评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财政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涉及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乡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乡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提供或无故拖延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关系本区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要列入年度稽察计划,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怀柔县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怀政发〔200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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