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三)现场稽察;
  (四)通报稽察情况;
  (五)督促问题整改;
  (六)复查验收;
  (七)立卷和归档。
  第十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撰写稽察报告,上报区政府。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情况;招标投标、监理制及合同制、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建设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概算控制情况;被稽察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接受区发展改革委依法进行的稽察,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 从事稽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三条 稽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稽察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稽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