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专业工作业绩:
具备下列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㈠组织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一个大型企业、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会计、审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在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部)级以上会计主管部门的书面表彰。
㈡在财务、会计、审计领域解决重大问题,有重大贡献,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或被同行公认为本专业的业务领头人。
㈢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㈣主持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一个大型企业、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单位经营机制管理,推行现代会计方法,形成研究成果报告,获得省(部)级成果三等奖以上。
㈤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㈥组织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咨询业务中结合本行业业务特点,开拓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
㈦获得全国开创性成果。在会计管理领域,率先在全国取得先进性、重大性、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得到财政部认可及推广。
㈧作为本专业学术研究负责人,主持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
㈨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市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并得到有关部门的书面肯定。
第十三条 专业研究成果: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论文、著作或科研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出版专著1部(第一作者);
㈡出版著作2部(第一作者、主编);
㈢出版著作1部(第一作者、主编)和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1篇);
㈣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第一作者)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和论著都是指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后所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