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从考试当年起计算。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㈠诚实守信
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1.伪造证件和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剽窃他人成果;
4.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㈡爱岗敬业
在任现职近5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基本申报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第九条 资格条件:
㈠符合专业考试条件且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
㈡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㈢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应不少于100学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
㈠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会计专业理论水平,熟悉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
㈡具有较高的专业政策水平,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领导过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一个大型企业、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市级主管部门书面鉴定。